凌正锦,珠海华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宇华与凌正锦,珠海华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款合计人民币4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倍,自起诉之日2025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5年12月12日暂计1.62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律服务费800元。以上暂计:4801.6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8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