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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539号原告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黄沛荣、赵建斌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539号原告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黄沛荣、赵建斌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539号原告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黄沛荣、赵建斌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10 17:52:39 打印 字号: | |

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沛荣、赵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黄沛荣、赵建斌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编号:ZHCB-2021016合同经营权费用及电费1024527.45元;二、判令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期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每期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8日为933756.85元),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不予退还;三、判令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编号:ZHQD230003的合同经营权费用673201元及电费27008元、履约保证金50000元;四、判令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合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期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每期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8日为186941.83元);五、判令被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减资的400万元本息范围内连带对被告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对原告上列所负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判令被告赵建斌、黄沛荣就被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上列向原告所负的补偿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六、判令被告赵建斌、黄沛荣就被告二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列向原告所负的补偿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8000元;八、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