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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840号原告叶伟、戴美兰、叶钊与被告彭冰、吴楚慰、甄凤萍、陈紫凌、曾仕梅、张汀锐、王颖、王帅、李红萍、方远、郑琼、黄燊、韦柳娟、冯宇峰、杨信来、谭宜朗、谢莲英、陈乃志、吴青青、周文献、龚云、杜宪东、吴倩玮、姚三枝、王德盛、刘光大、党艳霞、关浩斌、余鸣、赵罡、李苑秋、李凤英、蔡丽、罗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7 17:51:13 打印 字号: | |

彭冰、曾仕梅、张汀锐、王帅、方远、冯宇峰、吴青青、王德盛、余鸣、李凤英、姚三枝、吴杰其他法定继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戴美兰、叶钊与被告彭冰、吴楚慰、甄凤萍、陈紫凌、曾仕梅、张汀锐、王颖、王帅、李红萍、方远、郑琼、黄、韦柳娟、冯宇峰、杨信来、谭宜朗、谢莲英、陈乃志、吴青青、周文献、龚云、杜宪东、吴倩玮、姚三枝、王德盛、刘光大、党艳霞、关浩斌、余鸣、赵罡、李苑秋、李凤英、蔡丽、罗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叶伟、戴美兰、叶钊于2026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宇峰、姚三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伟、戴美兰、叶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宇峰、姚三枝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戴美兰、叶钊撤回对被告冯宇峰、姚三枝的起诉。

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撤诉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