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840号原告叶钊、戴美兰、叶伟与被告吴青青、杜宪东、韦柳娟、黄燊、郑琼、陈紫凌、彭冰、吴楚慰、甄凤萍、曾仕梅、王颖、王帅、李红萍、方远、杨信来、谭宜朗、谢莲英、陈乃志、龚云、吴倩玮、王德盛、刘光大、党艳霞、关浩斌、赵罡、李苑秋、蔡丽、罗诺、张汀锐、周文献、余鸣、李凤英、吴杰其他法定继承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7 17:47:47 打印 字号: | |

彭冰、曾仕梅、张汀锐、王帅、方远、吴青青、王德盛、余鸣、李凤英、吴杰其他法定继承人:

    本院受理原告叶钊、戴美兰、叶伟与被告吴青青、杜宪东、韦柳娟、黄燊、郑琼、陈紫凌、彭冰、吴楚慰、甄凤萍、曾仕梅、王颖、王帅、李红萍、方远、杨信来、谭宜朗、谢莲英、陈乃志、龚云、吴倩玮、王德盛、刘光大、党艳霞、关浩斌、赵罡、李苑秋、蔡丽、罗诺、张汀锐、周文献、余鸣、李凤英、吴杰其他法定继承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冰、吴楚慰、甄凤萍、陈紫凌、曾仕梅、张汀锐、王颖、王帅、李红萍、方远、郑琼、黄燊、韦柳娟、杨信来、谭宜朗、谢莲英、陈乃志、吴青青、周文献、龚云、杜宪东、吴倩玮、王德盛、刘光大、党艳霞、关浩斌、余鸣、赵罡、李苑秋、蔡丽、罗诺按户分别向原告叶伟、戴美兰、叶钊补偿750元;二、驳回原告叶伟、戴美兰、叶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叶伟、戴美兰、叶钊负担328元,被告彭冰、吴楚慰、甄凤萍、陈紫凌、曾仕梅、张汀锐、王颖、王帅、李红萍、方远、郑琼、黄燊、韦柳娟、杨信来、谭宜朗、谢莲英、陈乃志、吴青青、周文献、龚云、杜宪东、吴倩玮、王德盛、刘光大、党艳霞、关浩斌、余鸣、赵罡、李苑秋、蔡丽、罗诺共同负担347元。(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