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江明:
本院受理原告邹毅与被告涂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邹毅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0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人民市250000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8月11日共计343天,合计利息:2200000*16.8/365*343=49617.5元以实际归还完本息为止。2025年8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2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的4倍(也即年利率14.6%)计算利息,计付至全部结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