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霖:
本院(2025)粤0402民初35415号案受理的原告龙月娇与被告陈星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人民币17500元为基础,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王敏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406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公告告知期至2026年5月10日。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