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松:
本院受理原告孙勇娟诉被告李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3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岩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勇娟返还借款本金115000元;
二、被告李岩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勇娟支付以115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10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李岩松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孙勇娟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李岩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