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珠海市春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速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第三人珠海市春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3月2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153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5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春对(2022)粤0402民初17140号、(2023)粤04民终579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珠海市春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9755.35元、财产保全费3470元,由被告陈春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东速安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755.35元、财产保全费3470元,由本院退回13225.35元。被告陈春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