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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885号原告珠海市珠海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基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6 09:59:3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斗门区基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珠海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基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1月24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2885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基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珠海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75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75元,由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基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珠海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8.75元,由本院退回238.75元。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基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