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宇琦:
本院受理原告钟辉明诉被告莫宇琦、第三人杨大庆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1月11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2828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宇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辉明支付款项123526元;
二、被告莫宇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辉明支付以1235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莫宇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钟辉明办理云浮市启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钟辉明持有的15%股权变更至被告莫宇琦名下;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70.52元,由被告莫宇琦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钟辉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70.52元,由本院退回2770.52元。被告莫宇琦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