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秀:
本院受理原告黄春源、李垣泽、陈鸿恩、王朝琼、冷和平等40人诉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7303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730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本案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陈玉秀:
本院受理原告黄春源、李垣泽、陈鸿恩、王朝琼、冷和平等40人诉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7303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730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本案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