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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6831号原告珠海市中辉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强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魏国强、被告李林淑买卖合同纠纷案宣判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16 10:45:37 打印 字号: | |

李林淑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中辉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强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魏国强、被告李林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1月16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6831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6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强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中辉钢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94492元;

二、被告珠海市强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中辉钢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5年2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4180.22元以及支付以欠款1944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的标准,从202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中辉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28.43元,由原告珠海市中辉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239.91元,被告珠海市强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88.52元。财产保全费1929.48元,由原告珠海市中辉钢铁有限公司负担432.74元,被告珠海市强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6.74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中辉钢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28.43元、财产保全费1929.48元,由本院退回5785.26元。被告珠海市强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