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德琴、梁成才、珠海市德信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8192号案受理的原告王秀琼与被告曹俊、甘德琴、梁成才、第三人珠海市德信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追加被告甘德琴为(2025)粤0402执707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该案未执行到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判令追加被告梁成才为(2025)粤0402执707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该案未执行到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追加被告曹俊为(2025)粤0402执70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49.5万元范围内,对该案未执行到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