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金香顺食品商行与被告陈广谋、珠海市乐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9359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9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乐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金香顺食品商行支付货款328825.45元;
二、被告珠海市乐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金香顺食品商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8825.4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10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陈广谋对被告珠海市乐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32.38元,财产保全费2164.13元,由被告珠海市乐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广谋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香洲金香顺食品商行已预交的受理费6232.38元、保全费2164.13元,由本院退回8396.51元。被告珠海市乐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广谋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