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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728号原告于龙慧与被告广州市业睿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728号原告于龙慧与被告广州市业睿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728号原告于龙慧与被告广州市业睿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4 16:20:59 打印 字号: | |

广州市业睿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龙慧与被告广州市业睿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5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28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24年6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10月22日为12338.13元。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