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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312号原告李林倩与被告张局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312号原告李林倩与被告张局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312号原告李林倩与被告张局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4 16:20:04 打印 字号: | |

张局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林倩与被告张局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942元;二、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