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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245号原告蔡美华与被告珠海吉凡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罗银萍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245号原告蔡美华与被告珠海吉凡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罗银萍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245号原告蔡美华与被告珠海吉凡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罗银萍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4 16:19:0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吉凡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罗银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美华与被告珠海吉凡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罗银萍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退回款项17657元;二、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5年9月24日起,以176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1月3日的违约金为238元,详见违约金计算明细表);三、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