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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171号原告建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横琴新区联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市湘锦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171号原告建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横琴新区联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市湘锦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6171号原告建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横琴新区联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市湘锦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5 16:17:45 打印 字号: | |

珠海横琴新区联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市湘锦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建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横琴新区联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市湘锦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令被告返还原告超付材料款人民币2513681.01元;二.判令被告以应退回材料款2513681.01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支付因逾期返还超付材料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25年4月1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30日为人民币34,502.85元,计算公式为2513681.01元*0.03/365*167=34,502.85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75,908元(根据合同第十条第10.7款之约定,以已供货价款2379539.83元为基数,按已供货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4611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六、请求判令珠海市湘锦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对珠海横琴新区联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案中应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