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弘法律咨询(珠海)有限公司、严小瑜: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宏与被告司弘法律咨询(珠海)有限公司、戴玮琼、严小瑜、罗静、魏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司弘法律咨询(珠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债务优化服务协议》(合同总金额为115575元);二、判令被告司弘法律咨询(珠海)有限公司和被告戴玮琼返还原告支付的115575元服务费,并赔偿原告损失12857.7元(损失暂计算至2025年9月11日,之后以1年期LPR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被告一实际返还之日为止);三、判令被告司弘法律咨询(珠海)有限公司的股东严小瑜、罗静、魏滨在公司减资范围内对被告戴玮琼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函费300元、保全费、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