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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741号原告广东宝发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伟恒典当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3741号原告广东宝发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伟恒典当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3741号原告广东宝发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伟恒典当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10 16:04:57 打印 字号: | |

蔡伟恒: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宝发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伟恒典当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典当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典当综合费用和利息(以典当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综合费用率2.7%,利息月利率0.3%,合计月利率为3%,从2025年6月1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20日为61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典当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25年5月1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20日为3450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按当金本金的2%计算)。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6、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华蔷北街7号3105房和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国风十巷7号301房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四月十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