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金裕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罗庆波、梁国洪:
原告珠高(珠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国洪、深圳市富金裕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罗庆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深圳市富金裕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6月的租金207795.25元以及逾期支付租金利息【利息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暂计至2025年12月9日逾期利息为21105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深圳市富金裕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25年7月起至实际腾退租赁物之日止的租赁物占用费给原告,暂计至2025年11月租赁物占用费为114400元【按22880元/月的标准计算*5个月】以及逾期支付租赁物占用费利息【利息以欠付租赁物占用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暂计至2025年12月9日逾期利息为3447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深圳市富金裕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10月至实际腾退租赁物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暂计至2025年11月物业管理费为30030元以及逾期支付租赁物占用费利息【利息以欠付租赁物占用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暂计至2025年12月9日逾期利息为2274元;4、请求判令被告一深圳市富金裕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9月至实际腾退租赁物之日止的水电费给原告,暂计至2025年10月水电费为6690.8元;5、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免租期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31日租金19928元;6请求判令被告一深圳市富金裕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损失137280元;7、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深圳市富金裕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50元;8、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律师费,暂计一审律师费为38000元;9、请求判令被告二罗庆波、被告三梁国洪对被告一深圳市富金裕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1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