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俊杰、赵盛荣、何超霞、余乐瑜、张晶伟、梁准邦、许伟青、林国基等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伍俊杰等人信用卡纠纷八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各案被告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各案被告公告送达各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在各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详见附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各案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将定于2026年5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下附附表
附表:
序号 | 案号 | 被告 | 原告的诉讼请求 |
1 | (2026)粤0402民初5503号 | 伍俊杰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4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77797.91元,利息12054.99元、违约金1486.47元、手续费10007.71元,共计人民币201347.0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4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 | (2026)粤0402民初5504号 | 赵盛荣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5月0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66116.6元,利息9263.74元、违约金2883.27元、手续费7995.47元,共计人民币186259.0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5月0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3 | (2026)粤0402民初5505号 | 何超霞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5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9464.9元,利息15784.56元、违约金1784.22元、手续费0元,共计人民币27033.6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5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4 | (2026)粤0402民初5506号 | 余乐瑜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5月0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32575元,利息96439.12元、违约金5000元、手续费8026.9元,共计人民币242041.0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5月0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5 | (2026)粤0402民初5508号 | 张晶伟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4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463361.71元,利息38478.89元、违约金3000元、手续费12106.09元,共计人民币516946.6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4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6 | (2026)粤0402民初5510号 | 梁准邦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6月0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49467.18元,利息7570.65元、违约金2320.32元、手续费1487.83元,共计人民币60845.9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6月0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7 | (2026)粤0402民初5513号 | 许伟青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5月05日信用卡透支本金40338.18元,利息2082.05元、违约金1495.28元、手续费743.96元,共计人民币44659.4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5月0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8 | (2026)粤0402民初5514号 | 林国基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04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45900.25元,利息8645.03元、违约金3111.06元、手续费3603.75元,共计人民币161260.0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04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