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东、单炜强、邓海青、陆旅、徐冬梅、黄秋玲、林生锐、魏书庆、刘建基、宁雅静、何思漫、陈日焕、沙秉毅等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赵治东等人信用卡纠纷十三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各案被告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各案被告公告送达各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在各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详见附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各案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将定于2026年5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下附附表
附表: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案号 | 被告 | 原告的诉讼请求 |
1 | (2026)粤0402民初5834号 | 赵治东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6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72870.6元,利息28239.8元、违约金3000元、手续费0元,共计人民币104110.4元。 |
2 | (2026)粤0402民初5835号 | 单炜强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7月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48885.27元,利息1580.04元、违约金1802.88元、手续费1256.94元,共计人民币53525.13元。 |
3 | (2026)粤0402民初5837号 | 邓海青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7月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73359.25元,利息1625.27元、违约金2253.2元、手续费3139.82元,共计人民币80377.54元。 |
4 | (2026)粤0402民初5838号 | 陆旅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7月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81551.67元,利息503元、违约金1549.97元、手续费2151.7元,共计人民币85756.34元。 |
5 | (2026)粤0402民初5839号 | 徐冬梅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4月28日信用卡透支本金39229.45元,利息5830.33元、违约金1878.64元、手续费1170.11元,共计人民币48108.53元。 |
6 | (2026)粤0402民初5840号 | 黄秋玲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6月28日信用卡透支本金53836.59元,利息2574.67元、违约金2482.67元、手续费2649.48元,共计人民币61543.41元。 |
7 | (2026)粤0402民初5841号 | 林生锐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7月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48188.45元,利息2187.11元、违约金2365.8元、手续费1996.8元,共计人民币54738.16元。 |
8 | (2026)粤0402民初5842号 | 魏书庆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7月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265104.75元,利息1266.12元、违约金2000元、手续费5171.88元,共计人民币273542.75元。 |
9 | (2026)粤0402民初5843号 | 刘建基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6月14日信用卡透支本金55244.93元,利息3859.07元、违约金0元、手续费1061.84元,共计人民币60165.84元。 |
10 | (2026)粤0402民初5844号 | 宁雅静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7月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48760.21元,利息2499.24元、违约金0元、手续费1678.76元,共计人民币52938.21元。 |
11 | (2026)粤0402民初5845号 | 何思漫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3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63767.72元,利息168880.08元、违约金2000元、手续费5247.48元,共计人民币339895.28元。 |
12 | (2026)粤0402民初5848号 | 陈日焕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4月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87934.24元,利息10210.34元、违约金2733.73元、手续费2030.47元,共计人民币102908.78元。 |
13 | (2026)粤0402民初5849号 | 沙秉毅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7月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01042.17元,利息4878.91元、违约金0元、手续费3186.09元,共计人民币109107.1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