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卓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荣宇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卓立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20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珠海卓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荣宇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饰工程款1768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68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8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82元,由被告珠海卓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