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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826号原告张迪与被告梁耀辉、袁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6-04-10 11:18:34 打印 字号: | |

梁耀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迪与被告梁耀辉、袁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2782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耀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迪返还装修款10073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07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9%,自2025年5月3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款1000元);二、被告梁耀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迪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张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82元,由原告张迪负担15.82元,由被告梁耀辉负担2435元。财产保全费1057.7元,由原告张迪负担7.7元,由被告梁耀辉负担10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