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芹:
本院受理原告段俊诉被告杨小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2362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小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俊退还保证金52000元;二、被告杨小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俊退还2025年4月、5月租金30000元;三、被告杨小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俊支付以8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自2025年4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退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3.43元和保全费845.37元,均由被告杨小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