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森杰:
本院受理原告林炳其与被告钱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钱森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炳其偿还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25年8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3.45元,由被告钱森杰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林炳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73.4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钱森杰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