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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8342号原告黄健锋与被告郑苑俊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4-07 11:08:02 打印 字号: | |

郑苑俊

原告黄健锋与被告郑苑俊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8342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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