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李原,邓玉梅,中山市木皇戈顿家居有限公司:
原告赵悦与被告杨李原,邓玉梅,中山市木皇戈顿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839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12847.83元;二、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计至2025年6月5日三被告欠付原告利息16562.02元;自2025年6月5日起,以712847.83元为基数,按照2024年9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13.4%),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4日为48291.48元);三、确认原告对三被告质押给原告的红木家具(详见附件《质押物交付清单》)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律师费20000元;五、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诉讼责任险费800元;六、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以上第一至五项诉讼请求暂计至2025年12月4日为798501.33元)
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3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