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希琼:
原告孙涛与被告朱希琼债务加入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2598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7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219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