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
本院受理原告凌辉与被告陈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44941元工程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1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