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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639号 原告陈文标与被告张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7 16:26:12 打印 字号: | |

张捍:

关于原告陈文标与被告张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9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张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文标支付租金等费用113662元;二、被张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文标支付违约金(以欠付租金等费用1136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文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文标负担442.38元,被告张捍负担2660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