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秋法:
关于原告李燕卿与被告刘秋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6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秋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燕卿支付租金35000元;二、被告刘秋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燕卿支付违约金(以欠付租金3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刘秋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燕卿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李燕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燕卿负担87.5元,被告刘秋法负担856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