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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611号 原告陈敏与被告广东途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1 14:22:31 打印 字号: | |

广东途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陈敏与被告广东途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敏与被告广东途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9日签订的《房屋运营合同》已经解除;二、被告广东途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敏支付违约金10500元;三、被告广东途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敏返还装修配置费用3700元;四、驳回原告陈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0.65元,由原告陈敏负担120.65元,被告广东途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保全费199.77元,由被告广东途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