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伟、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黄思欣与被告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余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5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思欣退还设备款项58270.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827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思欣支付涂料修复费用5800元;三、被告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思欣支付律师费6000元;四、被告余伟对被告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黄思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黄思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思欣负担617.82元,被告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余伟负担1665元。保全费1013.13元,由被告珠海宜家舒适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余伟承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