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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汪强与被告周志远、张翠婷、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师香港浸会大学、深圳市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4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志远、张翠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汪强支付剩余工程款66310元;二、被告周志远、张翠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汪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663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汪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强负担290.9元,被告周志远、张翠婷负担1300元。保全费736.36元,由被告周志远、张翠婷承担。被告周志远、张翠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