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良:
关于原告林汉坤与被告周国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4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林汉坤与被告周国良于2022年3月8日签订的《宿舍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二、确认原告林汉坤有权不向被告周国良退还押金200000元;三、被告周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汉坤支付租金112400元及滞纳金2772元;四、驳回原告林汉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1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汉坤负担29795.94元,被告周国良负担4720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