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萍:
关于原告珠海市南屏宏兴工贸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孙春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5)粤0402民初21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春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南屏宏兴工贸股份合作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垃圾费、电费及综合管理费合计741647元;二、驳回原告珠海市南屏宏兴工贸股份合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55.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南屏宏兴工贸股份合作公司负担5240.68元,被告孙春萍负担7115元。保全费4797.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南屏宏兴工贸股份合作公司承担2033.84元,被告孙春萍承担2764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