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从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胜忠与被告张从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打伤原告住院,医药费:5190.88元,原告误工损失费12天*300元/天=3600元,护工费12天*200元/天=2400元,因耳伤听力下降后续治疗费18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34190.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09审判庭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