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活诚实业有限公司、罗虹、罗惠:
本院受理原告黄康梅诉被告珠海市活诚实业有限公司、罗虹、罗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珠海市活诚实业有限公司、罗惠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3125.99元;2、判令被告珠海市活诚实业有限公司、罗惠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上述费用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3、判令被告罗虹对被告珠海市活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