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祯与被告刘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24年11月28日起暂计至2025年7月25日的逾期利息为1646.44元(详见利息计算表)】.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6日下午16时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09审判庭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