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李双:
本院受理原告程建明与被告何李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何李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建明支付劳务报酬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李双负担。原告程建明已同意被告何李双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何李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程建明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