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4156号
珠海维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承欣商行诉被告珠海维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维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承欣商行(经营者孙蓉)支付货款29584.50元;二、被告珠海维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承欣商行(经营者孙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9584.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0%自202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4.61元,由被告珠海维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承欣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614.61元。被告珠海维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