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20000元;二、被告陈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计至2024年11月10日的应收利息26603.89元和罚息321.35元(本金罚息198.33元+利息罚息123.0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欠付的本金1920000元为计算基数,利息罚息以欠付的应收利息26603.89元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每年2月1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个基点的基础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以上利息、罚息总计金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22.3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陈云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陈云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陈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