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鸿亮:
本院受理原告郑楚鑫与被告洪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郑楚鑫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标准:按照LPR3.0%计算,具体为:自2023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5月25日(共857天),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为人民币2817.53元】;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全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决定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