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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392号原告陈倩贞与被告苏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08 19:09:06 打印 字号: | |

苏春妹:

    本院受理原告陈倩贞与被告苏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陈倩贞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人民币;2、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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