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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968号原告张星与被告何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8 19:06:15 打印 字号: | |

何成洪:

    本院受理原告张星与被告何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张星的诉讼请求:1. 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477日起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613日为271.4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已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1600元;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本院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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