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光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93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031元【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本金93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对账之日的次日)按一年期LPR的1.5倍(4.5%)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25日,共43天,已产生逾期利息5031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