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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625号原告李效杰与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永平发建材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8 17:59:03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永平发建材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李效杰与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永平发建材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7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401审判庭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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