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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706号原告珠海市万陶贸易有限公司与叶美银,莫其富,叶日吉、叶界泽,第三人珠海千叶全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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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08 15:39:38 打印 字号: | |

莫其富、叶日吉、叶界泽、珠海千叶全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万陶贸易有限公司与叶美银,莫其富,叶日吉、叶界泽,第三人珠海千叶全案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四被告在未缴纳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2024)粤0402民初21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判令四被告对(2024)粤0402民初21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如有)、保全费(如有)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8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